藝人黃子佼因持有大量兒少性影像,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法院考量其已與37名被害人達成全面和解並賠償損失,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宣告緩刑4年。此判決意味著黃子佼確定免於入獄服刑,但仍須在緩刑期間履行相關義務。
黃子佼被查獲持有2341部兒少性影像,此行為觸犯相關法律。經過審理,最高法院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審判決,全案正式定讞。此結果是基於對事實的認定及法律的適用。
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黃子佼展現了積極的和解態度,並與所有37名被害人達成了全面和解,包含賠償相關損失。此舉被法院視為具體彌補行為,成為獲得緩刑宣告的重要考量因素。
雖然免於牢獄之災,黃子佼仍需在宣告的4年緩刑期間,履行包括180小時義務勞務在內的條件。這項義務是緩刑宣告的附加要求,旨在透過實際勞動來展現悔意並回饋社會。
除了義務勞務,黃子佼還須依規定參加3場次法治教育。此措施旨在加強其對相關法律的認知,避免重蹈覆轍,並藉此機會深化對自身行為嚴重性的理解。
法院已明確指出,若黃子佼在緩刑期間未能履行上述義務,或在此期間內再次觸犯法律,其緩刑宣告將可能被撤銷。一旦緩刑被撤銷,他將必須入獄服刑,完成剩餘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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