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併案中,股東的「所得」如何被界定? | NOWnews今日新聞

金控合併換股股東報稅爭議浮上檯面

隨著報稅季節逼近,部分原新光金股東反映,因金控合併換股而取得台新新光金股份,產生了「未出售股票卻仍需繳稅」的狀況。對此,台新新光金控表示,股東若遇到此情形,可把握時間在3月31日前向股務代理機構提出更正申請,以便調整取得成本,合理反映課稅所得。近年來,金融機構透過股份轉換方式進行合併已成為常見模式,依據現行稅務規定,股東因換股取得股份,可能涉及股利所得的認定。

股份轉換的稅務認定與過往案例

近年來,金融機構透過股份轉換方式進行合併已成為常見模式,依現行稅務規定,股東因換股取得股份可能涉及股利所得認定,過往包括日盛金與富邦金合併時也曾出現類似情形。這意味著,股東即使沒有實際出售股票,僅因股份轉換就可能被認定為獲得股利,進而產生稅賦。

台新新光金的應對與股東權益

台新新光金控表示,在合併前後已多次與主管機關及稅務單位溝通,積極為股東爭取權益,並已爭取到彈性處理空間。若原新光金股東能提出其投資成本高於目前課稅計算基準的相關證明文件,稅務機關可依個別情況受理更正申請,合理反映實際投資成本。這項措施旨在確保股東的實際投資成本能被納入考量,避免不合理的稅賦負擔。

股東申請更正的期限與方式

台新新光金控提醒股東,務必把握3月31日前的期限,透過台新證券股務代理部提出申請。該公司將彙整申請資料後送交稅務機關審核,預計審核完成後將寄發更正後的股利憑單,此程序相對簡便。若錯過此期限,股東仍可在4月1日後自行向國稅局辦理更正,權益不受影響。

主管機關對未來金融整併課稅議題的關注

由於換股合併涉及課稅認定爭議在過往合併個案中就已曾出現,隨著金融整併趨勢持續,市場關注主管機關對於未來相關課稅議題是否有更明確的處理原則,以兼顧制度一致性與投資人權益。更明確的處理原則有助於減少爭議,並提升市場參與者對於稅務處理的可預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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